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9]5号文件精神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黑政发 [1999]73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精神,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机构设立情况。按照 “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对供销社职能做以确定。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农民的桥梁和纽带。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 社)是全省供销合作社的经济联合组织,由省政府领导。
一、主要工作职责
根据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需要,省社对本系统工作实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并负责直属企业资产的经营管理。
(一)制订全省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建立和完善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体系,强化为农服务功能。
(二)宣传党和政府有关农村经济的方针、政策;向省委、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的合理要求,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提出有关发展合作社事业的政策建议,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三)对全省供销合作社的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对外贸易和工业、商业、饮食服务业进行指导,大力开拓农村市场,促进城乡一体化、农业产业化进程,引导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
(四)负责供销合作社组织、队伍建设,指导本系统人才资源开发,不断提高农民社员和职工队伍素质,贯彻民主办社原则,加强系统的组织联合与合作。
(五)负责省社社有资产的经营管理,确保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六)执行全国总社的决议、决定,履行应承担的义务。代表全省供销合作社参加全国总社和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有关活动,发展同各省各国合作社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七)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