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战略规划。
(二)拟订全市种植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组织起草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监督有关农业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推进农业依法行政;组织拟订全市农村扶贫开发的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意见;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农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和财务管理;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粮食、果蔬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果蔬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发展特色经济;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设施化生产;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省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对国家和省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扶持、发展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开发项目。
(五)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 贯彻落实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研究制定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六)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贯彻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依法实施农产品安全标准认证和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发展。
(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蔬菜和经济作物产业发展规划,指导蔬菜和经济作物生产和品种结构调整,研究制定蔬菜和经济作物产销政策,开拓国际国内市场。
(八)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的许可及监督管理;依法负责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开展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检疫和防治。起草植物、水生动物防疫和检疫的法规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植物、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植物、水生动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市内植物、水生动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水生动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和水生动物种苗的检疫审批工作。
(十)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一)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二)制定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 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 综合协调并组织实施农业科研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国外农业先进技术;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四)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 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与农业相关的野生动植物和种质资源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负责渔业管理;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十五)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负责农村新型能源、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发展;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十六)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海峡两岸农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农业援外工作,推进全市农业对外开放。
(十七)提出全市农业机械化发展方向及重大技术措施建议; 引导农业机械产品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机械化普及和应用水平; 拟订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鉴定和认证管理。
(十八)拟订全市县域经济、新农村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 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县域经济发展、新农村建设工作。
(十九)筹集市级扶贫基金,提出市级扶贫项目计划建议,指导、检查、监督扶贫资金的使用;协调社会各界参与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组织协调市直单位(部门)定点扶贫;负责全市扶贫开发立法与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实施省级和市级扶贫开发项目;组织指导县(市)制定扶贫开发规划和建立扶贫开发项目库。组织对全市农村扶贫开发情况进行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扶贫开发统计信息工作。
(二十)负责拟订全市革命老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管理使用老区建设专项资金,安排老区建设项目。
(二十一)指导农业、渔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及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