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十一届市委第16次常委会(扩大)会议决定,中共张家口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与张家口市农牧局合署办公,对外分别保留牌子。张家口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列市委机构序列;张家口市农牧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撤销原张家口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挂牌机构张家口市政府农业办公室。
(二)将原张家口市农牧局承担的行政审批职责划入张家口市行政审批局,监管职责仍保留在张家口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张家口市农牧局,并负责做好与张家口市行政审批局的协调配合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农业农村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组织指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全市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全市现代农业发展、新农村建设、农村综合改革等方面的政策建议和工作措施,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二)负责对全市农业、农村工作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信息反馈;协调市直农口部门和县区对市委、市政府农村工作重要决策和部署进行落实;组织起草全市“三农”工作重要文件。
(三)统筹指导全市新农村建设,拟订全市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工作方案,对相关部门和县区贯彻落实新农村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考核。
(四)负责市直农口部门科级干部考察、任免和干部档案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农牧渔业管理工作。组织有关农牧渔业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参与制定并督导、落实有关农牧渔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规定。负责全市农牧渔业中长期发展规划、阶段性计划的制定和组织落实。
(六)指导全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工作。指导全市粮食、油料、蔬菜等各类农作物的生产。指导全市肉、奶、蛋等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生产。研究制定并落实农牧渔业生产重大技术措施。负责收集、整理、发布有关农牧渔业信息。负责落实上级有关扶持全市农牧渔业和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提出本市相关扶持政策和项目建议。
(七)负责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体系建设,依法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管理,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掌握辖区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组织、审核、申报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认定),并实施证后管理。
(八)依法监督管理农牧渔业生产资料。开展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水产种苗、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许可的审核、审定和监督管理,进行有关肥料和兽医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推进农牧渔业依法行政,对违反农业行政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和处罚,对农牧渔业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
(九)负责全市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完善工作。拟订深化农村改革、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等方面的文件。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村级资产财富积累机制建立和村务公开工作。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的建设与发展。
(十)负责全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工作指导,抓好内部运行机制及相关政策的研究。参与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建设的指导、扶持。参与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发展规划的制定。指导农产品品牌建设。参与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管理、扶持和服务。
(十一)负责重大动物疫病及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起草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按程序上报疫情并组织扑灭;负责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指导市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工作;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
(十二)负责全市农牧渔业科技教育工作。贯彻并落实农牧渔业科研、技术推广规划、计划和政策,指导农牧渔业技术服务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农牧渔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培育、试验、示范和推广相关项目的编制、论证、申报、实施和管理。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及畜禽、水产良种资源保护工作。负责全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三)指导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农牧渔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参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四)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的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承担本部门关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责任。
(十五)负责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的管理工作。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办全市农牧渔业涉外事务,组织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六)参与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组织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工作,依法管理耕地质量。组织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措施发展节水农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京津风沙源草地治理项目及退耕还林后续产业等工程项目。
(十七)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作秸秆、畜禽粪污等农业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秸秆焚烧监督管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和禁养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现代农业发展。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八)承担市农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美丽乡村建设会战指挥部办公室、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市草原防火办公室、市政府饲料工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