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
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管理机关行政事务工作;承担新闻发布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农业宣传工作;牵头协调系统与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协调农民体育协会工作;拟定机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人事处
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组织农牧渔业专业技术资格及行业特殊工种技能鉴定标准的实施;负责技术干部管理、专业技术干部职称评审、聘任工作;负责科以下干部考核工作和在职人员的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全局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全局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组织指导社会团体有关事宜。
(三)产业政策与法规处(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办公室)
组织拟订农牧渔业产业政策,提出农牧渔业产业保护和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农牧渔业农村经济重大问题调研,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组织农牧渔业农村经济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组织指导农牧渔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推进综合执法。负责农牧渔业行政执法监督及行政复议工作,组织行政应诉与听证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
研究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资产管理体制建设,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和评估工作;组织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和审计工作;指导种植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承担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农村经济收支、农民收入、农民负担情况的监测,拟订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农经体系岗位人员教育培训;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和有关农村社会事务发展工作。
(五)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提出大宗农牧渔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指导农牧渔业产品加工流通和市场体系建设。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拟订农牧渔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大宗农牧渔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农牧渔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情况,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农业统计有关工作
(六)计划财务处
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研究提出扶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财政、信贷和保险等政策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负责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支持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监督实施;指导、监督系统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和职工社会保险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七)产业化与对外经济合作处(项目办)
研究提出推进农牧渔业产业化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在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指导下,组织农牧渔业产业化区域特色产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基地认定的审核申报;负责农牧渔业产业化项目评审论证、筛选申报工作,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牵头协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组织引导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承办农牧渔业涉外事务,承担农牧渔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工作,承办系统外事管理与接待工作;组织重大招商引资的宣传推介活动,负责全市农牧渔业建设项目的管理与协调工作。
(八)科技教育处
承办农牧渔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负责农牧渔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组织重大科研项目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申报和实施。组织农民从业技能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承担农牧渔业新品种保护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农用地、渔业资源及种质保护区、滩涂、湿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指导生态、循环农牧渔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承办外来物种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农牧渔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牧渔业教育工作;牵头协调农牧渔业标准化工作。
(九)粮油作物处
拟订粮油作物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承担耕地质量管理和发展节水农业的相关工作;发布农情信息,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负责种子(种苗)、肥料、农药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作物遗传资源保护;负责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经济作物处(蔬菜办公室)
研究提出除粮油作物外其它作物生产发展的政策、计划及重大技术措施,指导经济作物生产及标准化工作;研究提出经济作物产品结构调整、质量改进、效益提高以及贮藏、加工、流通方面的政策和措施;收集、分析和发布经济作物产品产销动态;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参与经济作物品种审定;负责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研究提出全市农业机械化发展方向,拟定农业机械化的产业政策、法规及重大技术措施,引导农业机械产品结构调整,提出农业生产机械装备的技术要求和发展要求,拟定农业机械化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国家、省农业机械化经济、技术政策,管理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项目;组织协调农机化生产活动,提出农用柴油供应、价格和补贴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机抗灾救灾工作;研究提出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农机化教育培训;协调指导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及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指导农业机械科研及新机具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工作;协调指导农机维修及农机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农机化发展的预测和农机化统计、农机信息反馈等工作。
(十二) 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负责有关农牧渔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落实工作,制定农牧渔产品及投入品质量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牧渔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依法组织开展农牧渔产品的产地认定和质量安全认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农牧渔产品质量重大安全事故、违禁投入品案件的查处和打假工作,指导农牧渔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十三) 畜牧处
负责拟订全市畜牧业发展规划、计划,提出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议;指导畜牧业结构布局、标准化生产和规模饲养;组织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和畜禽遗传资源普查、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负责畜牧业统计信息与畜禽遗传资源、种畜禽等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奶畜饲养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参与畜牧业标准化、产业化管理工作;指导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负责自然保护区及珍稀濒危植物保护工作。负责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 动植物防疫监督处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订动植物疫病(病虫草害)的防控计划以及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和农作物病虫草害防治工作;负责制定动植物疫情监测计划,组织动植物疫情调查、分析、评估、报告与发布等疫情管理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
(十五) 医政药政处
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技术规范;拟订兽医机构和队伍建设规划;负责官方兽医、动物诊疗机构、兽医执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兽药质量和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兽药生产、经营广告的审核审批工作;依法指导县级兽医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六) 饲料处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技术规范与标准;拟订饲料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饲料产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资质审查,指导饲料企业及产品认证工作;承办饲料企业设定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组织查处饲料产品使用违禁添加物,指导饲料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组织饲料资源的普查和综合开发利用工作;承担饲料工业信息统计和运行监测工作;负责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七) 水产处
负责渔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起草工作,提出渔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建议;拟订水产养殖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渔业结构调整和标准化生产;负责渔业养殖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建设工作和水产苗种的生产、引进监管工作;负责拟订水产原(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水产养殖品种(良种)审定。负责组织海洋捕捞技术更新改造和渔场资源开发;负责涉外远洋渔业工作,参与处理外海远洋渔业涉外事件;指导渔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负责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八) 渔政处
负责渔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组织协调渔业行政执法和海上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渔业生产秩序及伏渔期、禁渔区的管理;组织协调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及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指导水生生物保护区的建设;指导水生生物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估;协调渔事纠纷及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理;组织、参与涉渔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补偿工作,保护、增殖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
(十九) 行政审批服务处
负责全局行政审批工作的协调与管理。指导、管理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植物检疫及调运植物检疫登记、实施植物保护技术服务资格认可。农业机械注册登记、驾驶资格认可、增驾认可,农业机械及驾驶员异动登记;负责主要农作物常规大田用种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和生产许可;负责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许可和中介服务组织资格证许可;负责兽药生产与经营许可、动物防疫条件核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等行政审批项目的受理、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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